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129182元(执行费527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小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