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区和盛镇渡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