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农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3463号
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农业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