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农大种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初27号
原告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大种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农业大学、泰安市泰山德生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泰安掌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兴文 审 判 员  朱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