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山东农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80号之一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农业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40XC,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省,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成,江苏圣典(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江苏圣典(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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