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农业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40XC,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省,该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农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农业大学以与被上诉人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农业大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农业大学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