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791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山东农业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农业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