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791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山东农业大学,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农业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