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6民初7820号
原告: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谌红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
法定代表人:雷志红,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园林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雅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雅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林丰园林公司支付货款135628元。事实与理由:金雅格公司先后两次向林丰园林公司购买木材。按照合同约定,金雅格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货款。经林丰园林公司多次催要,金雅格公司未支付所欠货款。现林丰园林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雅格公司支付货款135628元。
金雅格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林丰园林公司、金雅格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木材购销合同》,约定由林丰园林公司向金雅格公司供应木材,金雅格公司从收货之日起2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需方未按照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交货部分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林丰园林公司按照约定向金雅格公司提供了木材。2016年6月22日,林丰园林公司向金雅格公司发出《催款函》,经对账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105840元。同时,金雅格公司向林丰园林公司出具《承诺书》,金雅格公司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货款。金雅格公司未履行付款协议,现林丰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木材购销合同、催款函、对账单、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丰园林公司、金雅格公司签的《木材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金雅格公司尚欠林丰园林公司货款105840元,金雅格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林丰园林公司起诉要求金雅格公司支付货款135628元,与庭审中查明的货款金额不符,故对林丰园林公司要求金雅格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金雅格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抗辩,视为其对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林丰园林公司要求金雅格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840元;
二、驳回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元,由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牟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