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帝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沙湾路79号。 法人代表***,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帝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金沙村9组。 法人代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林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帝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611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虽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至少5000元,直到支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