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霞,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