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4330号
原告:***,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霞,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尚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