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409号

原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述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秋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范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

法定代表人:马曾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龙,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耀州,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蒲辉文,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谢旭,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耀州、蒲辉文、谢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