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3022执保1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保全人: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888号金色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本案,于2023年4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302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