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248号
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地址:西昌市宁远巷索玛家园1栋1**11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4LE91XK。
负责人:**。
被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4466448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19.00元,由原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