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6民初950号
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川3426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川3426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街。”补正为“被告: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新民东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