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春晖化工与常熟市春晖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6民初2897号
原告: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春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原告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春晖化工
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咨询服务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依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向被告提供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咨询服务。但被告接受其咨询服务后,未依约向其支付咨询服务费。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被告常熟市春晖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
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咨询服务,原告编制完成预案时间约为2015年12月30日,咨询服务费25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预付12000元,预案评审通过经环保局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被告职责为:1、提供咨询工作必需的相关资料、费用和现场工作的便利条件;2、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编制相关配合工作;3、按原告要求及时提供预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原告职责为:1、按照相应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局的要求编制预案;2、按环保局的要求组织环保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通过环保局的备案;3、对被告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015年12月26日,被告签收了原告制作并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上报材料4份。2016年2月2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告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备案。2015年8月24日、2016年3月4日,原告分别开具给被告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价税合计25000元。但被告签收原告制作并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上报材料及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咨询服务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协议书》、项目交付清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签收单、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此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后,未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应承担付清所欠原告咨询服务费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据可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春晖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苏州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剑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