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䛛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栋3层31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芝婷,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翔。
被执行人: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4层附1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云。
申请执行人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83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427.60元、违约金22771.00元及垫付诉讼费4302.00元;2.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锦俞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另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683执6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38888.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