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栋3层31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芝婷,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友,系其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系其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4层附1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系其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川0683执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38888.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全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38888.6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