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栋3层31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芝婷,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友,系其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系其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均隆街69号/-1-2幢4层附1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系其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683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427.60元、违约金22771.00元及垫付诉讼费4302.00元;2.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锦俞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另承担申请执行费。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2771.00元违约金及7229.00元货款给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8198.60元及一审代垫诉讼费4302.00元,合计402500.60元。扣除法院扣划的62900.00元(已支付),余款339600.60元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在2022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2.本案执行申请费6388.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683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