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章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上善北路8号。
负责人:陈洪,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波,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仅以合同有审计条款为由驳回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未对附属工程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查,未进一步审查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选择的审计单位是否当然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