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181执恢121号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强: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856.88元。

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信息如下(缴款时请注明案号):

开户名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都江堰市支行营业室

账号: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558854402002300559),王**强(95588544020023005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28897××××8

本院地址: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297号邮编:61183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