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都江堰市龙池镇紫坪社区5组。
法定代表人:王强,镇长。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江堰市龙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成仲案字第1451号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4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执14号执行裁定,将本案交本院执行。本院收到卷宗材料后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川0181执562号。2022年1月29日,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足额收到仲裁款项1,053,410.8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18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