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都建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川都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都建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川都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