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都建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川都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都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川都建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川都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