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0-8-3。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新都区银潮酒店。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南岸路111号。

经营者:***。

关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都区银潮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1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946739.2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分别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六套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将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但本院对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而不是首封法院,由此无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何加敏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