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626号

原告:***,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宝莲路“欣盛大厦”378号1栋0单元8层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晋川,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