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23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8日,住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28日,住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新联社区柏条河南路下段2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54273D。
法定代表人:杨洪福。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杨斌。
被告: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6HU9L。
法定代表人:黄吉华。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仪陇县发展天投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9月13日,天投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投公司将仪陇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程承包给华西公司施工,同年7月27日,都江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工程的亮垭一组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按合同约定向都江堰公司账户转入50万元工程保证金,原告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12月6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履行了亮垭工程的施工义务,最终审计价款为6526001元,被告都江堰公司、华西公司仅支付3861245.58元,下欠工程款2664755.42元,致使原告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至今无法支付。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但被告都江堰公司至今未退还保证金,原告为此多次催收,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诉请:1.被告都江堰公司、华西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664755.42元;2.被告都江堰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3.天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都江堰公司、华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对都江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