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新联社区柏条河南路下段2栋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福,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