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与某某、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6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新联社区柏条河南路下段2栋8号。
诉讼代表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稼,***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彬,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陈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熙林,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陈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彬向水利水电公司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水利水电公司管理人在未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径直确认***等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二审中,***等人再次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水利水电公司管理人表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相关事实及认定会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6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