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6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新联社区柏条河南路下段2栋8号。
诉讼代表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街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彬,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国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杨国彬、***向水利水电公司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水利水电公司管理人在未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径直确认***等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二审中,***等人再次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