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309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合江县长伦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同意第三人罗林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9元,减半取计396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80元,由原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江洪
法官助理 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