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81执恢39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赤水市高坪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赤水市高坪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和塔吊损失5730202.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00元及执行费58551.00元。2020年3月12日,赤水市高坪大酒店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赤水市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成现金20000.00元。经查:赤水市高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位于赤水市麒麟山片区(地块)土地,且于2019年12月8日与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关于收回赤水市麒麟山片区(地块)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协议》,协议内容为赤水市自然资源局收回上述地块,并补偿费用11664500.00元。2020年4月2日,本院裁定划拨、提取赤水市高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6315653.36元并送达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协助执行,该款至今未拨付至本院。9月20日,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默
书记员 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