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2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6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合江镇踏水桥县委组织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209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0日,住,住西安市雁塔区/div>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二人连带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7万元;2.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范围内欠付工程拨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施光华、**与原告经口头协商,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的,由四川省合江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位于合江县××镇××路大桥项目的基础桥梁挖基坑工程,以每立方米430元的劳务费承包于原告,且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系四川省合江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劳务实际承包人。双方商定后,原告组织工人于2017年完成该挖坑工程,一共挖坑20个,工程量898立方米,共计产生劳务费386140元。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部分人工工资,原告亦垫资近30000元。四被告仍尚欠原告70000元,经多次催收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案外人***系案涉挖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三人系合伙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规定,原告的起诉,遗漏了共同原告,且***非本案适格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