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1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11社,注册号510603000011391。
法定代表人:牟利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1032万元等,被执行人未履行,后处置了被执行人德阳市长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400万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宾志君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代秀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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