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财保111号
申请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均贵。
委托代理人封明勇。
委托代理人温俊。
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申请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ACHDJ00Z0118Q000017M保单为申请人提供相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3月16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