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顺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财保85号
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顺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大渡河路与天台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7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2018年2月9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7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之担保人***所有的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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