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执异52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26日,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刚,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阳市河**峨眉南路**翠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625073。

法定代表人:李均贵。

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与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兴公司)、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桥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2013年9月30日,鼎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6日,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理终结。

***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如下:

一、德阳仲裁委(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存在恶意申请仲裁,虚假仲裁的事实。

仲裁当事人双方捏造石桥社区活动场所施工工程已完工的事实,但该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双方串通少计付世兴公司支付的2848015元工程款,目的是增加世兴公司债务。并且世兴公司主动为鼎力公司委托的律师支付代理费50万元。支付垫付仲裁费101605元。。

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案外人、第三人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世兴公司欠案外人***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281600元,至今未还。世兴公司通过虚增债务使得资产减少,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并且双方串通的目的是利用仲裁程序,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拍卖石桥社区的土地和房产,损害国家利益。

鼎力公司辩称,我司与世兴公司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的纠纷并非虚构。对双方的纠纷,我司早在2014年8月即申请强制执行,并在2015年5月进行拍卖。因此,申请人***此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时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石桥社区(甲方)与世兴公司(乙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甲方将其位于德阳市的划拨土地四亩出租给乙方,乙方须在该土地上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建设石桥社区活动场所后自主经营。双方并对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4月10日,世兴公司与鼎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鼎力公司承建石桥新村活动中心工程,合同金额10741866元。工期240天。2013年6月,鼎力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德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石桥社区、世兴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12921656元。2013年8月8日,德阳仲裁委作出(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裁决石桥社区、世兴公司向鼎力公司支付11309139元。2013年9月30日,鼎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本院查封了石桥社区的活动中心综合楼,2015年1月20日,经公开拍卖,德阳聚茂贸易有限公司以22320000元的价格买受。在支付了15500000元后,该司拒绝支付尾款及佣金7406400元。期间,本院多次以书面公函、笔录等形式要求其及时支付,但该司拒绝履行。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终止该次拍卖,同时由聚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月石桥社区以德阳仲裁委(2013)德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决。经本院审查认为,石桥社区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驳回了石桥社区的申请〔(2014)德民仲字第1号〕。

***据以证明其债权的根据是2013年2月5日世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贵向其出具的一份《借款结算清单》,该清单载明至2010年起世兴公司陆续向***借款32万元。李均贵对此予以认可。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其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并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据此,承办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系指“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而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世兴公司与聚力公司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聚力公司进行了施工,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此不能认定双方系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

2.***的债权形成于2013年,而本院自2014年起即对该案进行执行并且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2015年,本院对石桥社区活动中心进行了公开拍卖,其应当知道。但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3.如***所言,世兴公司长期对其负债,但一直不向该公司提起诉讼,不能证明世兴公司不能履行其债务。

4.世新公司与鼎力公司的纠纷形成的裁决系债务支付的裁决,没有证据表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至于世兴公司是否出资引导鼎力公司提起申请仲裁、双方债权债务金额的多少等实体性问题,不由人民法院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审查。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不予执行德阳仲裁委(2013)德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外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畅

审 判 员  吴国兴

审 判 员  陈洪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懿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