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497号
申请人:***,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35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德阳分行的存款账户74万元(实际冻结715551.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3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