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

***与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351号之一

原告:***,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原告***与被告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国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