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3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603民初43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德阳分行46×××91账户的存款740000元,查封了担保人杨功群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德阳分行46×××91账户存款740000元(大写:柒拾肆万元整)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功群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霍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国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