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351号
申请人:***,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宝山街东侧宝山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72164D。
法定代表人:陶多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使用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冻结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0000元。担保人杨功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鼎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4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杨功群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霍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国康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