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881号
原告:海南闽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青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润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闽创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三亚润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闽创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7元(原告已预缴431.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闽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31.85元。
审判员 张 萍
eeasfiwbjeuhezx7v4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井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