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建华路23号103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洋,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港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勇、谢碧瑶,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张国洋、被告委托代理人叶勇、谢碧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河源市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广场山体及夜总会后体边坡”的绿化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579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中的“专用条款”67“竣工结算”约定,采用指定项目综合单价“一次包定”,“按实际选用的植草方式、喷播面积以及锚杆的使用数量”结算的方式。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的内容和条款。
原告在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夜总会后山坡绿化防护工程边坡挂网喷混植草6692.6平方米后,因被告下一期绿化工作面无法交付,原告即向被告发出了就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的申请。在被告同意下,原告的施工人员、材料、机械只好退场,原告为此于2009年6月4日专门致函给被告。之后,被告也再未向原告发出重新进场继续施工的指令。2010年5月23日,因雨天塌方影响原因,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原告为此增加了60平方米的工程量。原告上述完工部分的工程经过一年期的养护后,2010年5月28日由原、被告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各方均确认该交工验收申请和有关竣工资料,并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的申请资料。但被告接收后却不予理睬,工程款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均无回复。
201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致函要求被告速办该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事宜,并附送了《河源市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边坡绿化工程结算书》,但被告接收后仍拒不付款。
按照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依据被告、原告和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该项目已完工的实际施工数量、使用合同约定核定的单价进行结算,该工程的应付工程款为326131.17元。经原告催收未果引发纠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绿化工程款人民币326131.17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绿化工程款利息7590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至其实际付款日的应计迟延付款)。
被告辩称:一、原告签订合同承包边坡绿化工程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按质完成工程建设,边坡绿化工程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做工程也没有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二、因原告无法克服难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合格完成边坡绿化工程,原告已于2010年6月自动放弃施工,至今未就边坡绿化工程再进行过任何施工、补救、维护事宜。三、鉴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且经过几次重复补种苗木、草地均以进行补救,均未能成功,绿化工程已严重拖延,影响酒店如期竣工、开业,答辩人不得不另聘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绿化施工。如原告施工的绿化工程合格,答辩人没有理由再花费费用另聘企业进行施工。四、原告于2010年6月因无法补救,自动放弃施工,至今未就边坡绿化工程再进行过任何施工、补救、维护事宜,也没有与答辩人就工程事宜有任何联系,从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25日原告向答辩人致函要求支付工程款期间,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此时再向答辩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时效也已届满。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河源市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广场山体及夜总会后体边坡”的绿化工程。合同约定“暂定价为人民币579000元。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5日内组织监理方、发包人质监部门及园林部门等一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日内未提供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发包人自签收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结算进行审核完毕。工程养护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计算的程序和时限:1、合同价格的计算(以下项目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1)挂镀锌铁丝网客土喷播植草的综合单价为人民币51.00元/㎡(含锚杆安装费);(2)土质边坡喷播植草的综合单价为人民币6.90元/㎡;(3)锚杆安装费9.45元/根(规格为直径12MM,长度80-100cm米的二级钢)。结算时,合同双方按实际选用的植草方式、喷播面积以及锚杆的使用数量进行结算。2、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1)承包人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经发包人质监部门、园林部门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双方按约定进行结算完毕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的60%;(2)工程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3个月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的20%;(3)余下20%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按约定如有扣减的保修金应先于扣除)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09年5月27日原、被告和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方对夜总会后山植草面积进行实测记录,并于2009年6月1日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方确认,已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夜总会后山坡绿化防护工程边坡挂网喷混植草为6692.6平方米。原告于2009年6月4日专门致函给被告,因被告下一期绿化工作无法交付,向被告发出了就已完部分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的申请。在被告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原告的施工人员、材料、机械退场。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交工验收报告。2010年5月23日,因雨天塌方影响原因,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方确认,原告为此增加了60平方米的工程量。原告上述完工部分的工程经过一年期的养护后,2010年5月28日由原、被告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意见为中期验收合格,原告即提交了工程款326131.17元的支付申请资料。但被告接收后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无回复。201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致函要求被告速办该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事宜,并附送了《河源市万绿湖国际会议度假酒店边坡绿化工程结算书》,但被告接收后仍拒不付款,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200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夜总会后山坡绿化防护工程边坡挂网喷混植草面积共6692.6平方米,是经原、被告和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方确认的,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326131.17元及拖欠绿化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该工程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至其实际付款日的应计迟延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由于原告在完成工程面积共6692.6平方米后,双方对工程款处于未确定状态,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向答辩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已届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化工程款人民币326131.17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应从合同规定的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2010年5月28日为提交竣工结算完毕后第八天开始按60%工程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0年5月28日为提交竣工结算完毕后第3个月后第8天开始按20%工程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保修期满后第8天开始按20%工程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30元,由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