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总部经济区A5栋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伟、张***,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凤,1963年11月12日。
委托代理人张伟、张***,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快活岭路91号。
负责人:陈凤,该企业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张伟、张***,均系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凤、鄂州市梁子湖区本草生态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7元,减半收取3593.5元,由原告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