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河东法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洋,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国,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限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6131.1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利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3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6日交款50000元,2015年4月29日交款387548.31元以及执行费6560元。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黄志放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小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