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如春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2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08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德华,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建华路23号103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广东如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心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