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分公司、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8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4058K。
法定代表人:易靓,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通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309413890A。
负责人:**。
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905A。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
申请人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法院执行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分公司、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根据查询结果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550045.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2020年9月9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副本提交本院。同年9月11日,担保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251550104802020000003)。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仲裁委员会提请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分公司、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50045.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颐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