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易兴建、某某公正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905A。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65813205。
法定代表人:关凤莲。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440626。
法定代表人:汪霞。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德阳市旌湖公证处所作出的(2018)川德市旌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按该执行证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在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孝泉支行(账号6225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4017.49元,②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6225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137.83元,③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6225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罗江支行(账号6228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947.02元。
2、以上四笔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正
审 判 员 李红兵审判员程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芳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