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德阳华西建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民初53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10月,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阳市华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