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民初53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10月,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阳市华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练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