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易兴建、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执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905A。
法定代表人:曾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658132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4406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易兴建,男,汉族,***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德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南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易兴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德阳市旌湖公证处所作出的(2018)川德市旌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德阳市华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众被执行人住所地、住址及主要财产均在德阳市旌阳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8)川德市旌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