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715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吴涛,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7182。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
被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开发区(天元镇段家坝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40040R。
法定代表人:张友兴。
原告***与被告***、吴涛、四川德阳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宾志君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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